| |
| | http://www.nen.com.cn
东北新闻网 |
1.预算法:是保证国家财政计划顺利实现,调整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上下级预算管理机关及各经济组织之间,在有计划地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法律角度上看,预算法是国家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财政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我国的《预算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随着国家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现行《预算法》中有些内容和条款需要修改、补充、完善,为此国家已着手《预算法》的修改完善工作。 2.预算草案: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收支计划,通常指未经人大批准的某一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收支计划。中央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具体布置所属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出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汇总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出中央预算草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的部署,具体布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审核、汇总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核。 3.公共财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是国家以社会和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参与社会分配,并将收入用于政府的公共活动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充分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公共财政基本功能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法制规范和宏观调控。 4.稳健财政政策:是指介于积极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财政政策之间的中性财政政策。积极财政政策实质是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赤字来扩大政府支出的规模,达到增加和刺激社会的总需求,通常采取减税和扩大政府支出规模的方式。紧缩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盈余来压缩政府支出的规模,达到减少或抑制社会的总需求,通常采取增税和控制支出的方式。而稳健财政政策(即中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确保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大体平衡,既避免需求扩张,也防止出现需求不足。就现阶段而言,实行稳健财政政策,主要是服从改革发展和中央宏观调控的大局,通过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等措施,既防止通货膨胀的苗头继续扩大,又防止通货紧缩的趋势重新出现;既坚决控制投资需求膨胀,又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既对投资过热的行业降温,又着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从而确保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5.税收: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特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公共收入的一种形式。 6.增值税转型:2003年,中央《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苦干意见》(中发〔2003〕11号)文件确定,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实行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增值税转型政策,即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企业应缴增值税时,不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课税对象相当于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总额,纳税人税负较重。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企业对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纳税人税负较轻。实施增值税转型政策,将进一步降低制造业成本,有利于鼓励资本向购置生产设备等方面的投资,进而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加快发展。 7.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出口退税实行中央、地方按分享比例共同负担的体制政策。具体内容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变出口退税由中央全额负担的办法,改为按照中央地方增值税75∶25分享的体制进行承担,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核定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对基数内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超基数退税部分,由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别负担。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文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出口退税超基数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由75∶25调整为92.5∶7.5,执行中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出口退税增量7.5%部分年终专项上解中央财政。 8.财政经常性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农业支出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2004年年初财政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共同协商,对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进行了界定,并下发了《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与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共同协商,具体界定了全省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内容包括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及出口退税基数返还,以及中央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同时,按照现行的省市财政体制,也界定了省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内容包括省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返还省本级部分,出口退税基数返还省本级部分,按现行体制核减省对市体制调整核定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净返还部分。随着2005年国务院再次调整了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和政策,将出口退税负担中央补助地方基数方式,改为地方对中央的超基数部分按规定比例承担上解方式,因此上述有关规定相应作了调整。 9.支出结构:按国家职能分类,可分为经济建设支出、社会文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国防支出、债务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财政支出的基本形式是无偿拨款。 10.上解中央支出:包括原体制上解中央支出和专项上解中央支出。原体制上解中央支出是指1994年实行分税制之前按当时确定的收入包干体制,地方财政应上解中央财政的体制支出。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后,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国务院在体制文件中确定原体制下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实行原体制上解中央支出和分税制体制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补助双轨运行的办法,过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由此在现行的地方财政收支平衡表中继续体现原体制上解中央的指标。专项上解中央支出是指由于国家出台改革政策引起原来应由下级财政负担的支出转移到中央财政负担,由此需要下级财政专项上解中央财政一部分支出。如国、地税分设,国税部门经费需要由地方专项上解中央,由中央财政负责对国税部门的经费。此外还有中央政府转借地方的债务到期,如国债转贷资金、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农民基金会借款等需专项上解中央偿还支出等。 11.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是年终滚存结余的一部分,即当年支出预算受某些因素影响(如由于上级下达专项资金过晚),按项目支出管理要求,尚未完成的支出项目,需转到下年度继续安排和使用的项目支出。 12.上年结余:是指在各级总预算年终决算时,总收入大于总支出而出现的收支差额。其内容包括:一是本年度支出中因上级下达专项指标较晚等原因,需结转下年度按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继续使用的部分。二是根据建设规划和施工进度需要跨年度进行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三是该年度由于增收节支而形成的净结余或因特定原因形成收不抵支产生的赤字。 13.调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从预算外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随着预算外资金逐年纳入预算内管理项目的增多、取消财政周转金以及费改税工作的推进,调入资金呈越来越少的趋势。调入资金属于不稳定收入,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年初预算安排应尽可能不作为稳定收入考虑并安排年初支出预算。 14.财政收支平衡: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即总收入等于总支出。若总收入大于总支出为预算结余;总支出大于总收入为预算赤字。按照《预算法》的要求,我国省以下地方各级财政实行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也不准许执行结果中出现预算赤字。预算结余是财政后备的一部分。 15.地方可用财力:是指可以用于安排地方财政支出的财力。其口径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原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转移支付补助+县区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补助+调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定额结算补助+其他经常性结算补助+农业税灾歉减免和企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新体制增、营、房等税种基数返还+财政体制激励政策补助+对县区的省共享税收增量返还+天然林禁伐转移支付+其他财力性补助-原体制上解-税务经费上划专项上解-出口退税专项上解。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初预算支出时是以地方可用财力作为资金来源的。根据财政部对编制预算支出口径的统一规定,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以地方可用财力作为资金来源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支出。而决算支出是在年初预算支出执行的基础上,又需要增加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上年专项结转、以前年度地方财力结余、当年超收财力及调入资金等资金来源安排的支出,年初预算支出与决算支出因口径和范围的不同,不能进行数据比较。因此,按惯例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大体等同于决算数据)是以上下两年的决算支出进行对比分析,而预算安排情况是以上下两年的预算支出进行对比分析。 16.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支付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支付制度。它是我国分税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实现地区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根据转移支付资金性质、使用范围不同,可分为财力性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工资性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等,以及专项性资金补助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天然林禁伐转移支付补助等。 17.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即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主要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以及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核定地方收入划转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2002年以来,为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等项改革,对原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的企业所得税、原作为地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原作为中央收入的利息所得税,也实行了中央地方按比例分享的办法。 18.部门综合预算: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是指政府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批准的全面反映部门各项收支活动的综合财政计划。 19.金财工程:是国家2002年确定建设的12个重点电子政务工程之一,它是以覆盖财政系统的纵向三级网络为支撑,以安全体系为保障,以细化的部门预算为基础,以所有财政收支进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本模式,以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采购订单为预算执行的主要控制机制,以出纳环节高度集中并实现国库资金的有效调度为特征,以实现财政收支全过程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的政府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20.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的基本目标之一,是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内涵包括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同时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过程中,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体公民、满足公民对公共资源最低需求的公共服务,涉及义务教育、医疗、住房、治安、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的正式提出是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党的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了详尽的阐述。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把"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各级政府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 21.主体功能区建设: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并在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由此,公共财政体系要促进和保障主体功能区建设,特别是要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 22.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按内外资企业性质建立了两套所得税制度,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已不适应当前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就是改革现行内外资企业分设的所得税制度,将现行内外资企业的税法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合并,制订一部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规定了内外资企业将执行统一的税率、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3."阳光财政"建设:"阳光财政"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通过构建公开、民主、监督、考评的政府理财行为规范,实现政府理财活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一种制度。"阳光财政"建设一般包括财政信息公开制度、财政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财政监督制约制度和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四项制度。 24.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三奖一补):是指中央财政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问题于2005年制定实施的三奖一补的财政政策。这项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为目标的政策,按照"以奖代补"的思路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对调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状况,财政保障能力显著提高。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一是通过财政困难的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增加对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等方式对有效调节县级财力差距的县区给予奖励。二是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以及重点支出保障较好的县区给予奖励。三是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四是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县区给予补助。五是对绩效考评和监督约束机制比较健全的县区给予补助。 25.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根据财政部和全国人大预算工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参照财政部做法,用本预算年度的超收财力结余设立,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该项基金的设立主要是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保持预算的稳定性和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同时也为更好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设科目,安排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 26.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1985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后修改的名称,在此之前称金库。国库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机关,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预算执行的基础。各级国库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主要起到执行、促进、监督和反映的作用。 27.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国针对以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财政资金存款账户为基础的分级分散支付制度而实施的一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利于实行对财政资金流向、流量的全面控制,增强政府统筹调度资金的能力,规范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强化财政监督,促进预算编制的科学和规范;有利于从制度上杜绝一些单位违规设立的"小金库"和"账外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8.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指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建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起"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规范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模式的改革进程。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取消执收单位原有收入过渡账户,建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体系,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规程,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管收缴行为,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监督水平。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规范财政收入管理,提升非税收入收缴速度,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预防和遏制政府非税收入被挤占、挪用和坐支等腐败行为。 29.公务卡管理制度: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属于银行卡范畴,是一种先进的支付结算工具,是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与银行卡的独特优势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财政财务管理工具和手段。公务卡管理制度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公务卡为载体的现代财政支付管理制度,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能够提高预算单位用款的及时性,规避支取现金带来的资金风险;财政部门可以及时掌握预算单位公用支出现金消费的具体支付方向,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30.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主要是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含信用社)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办理税收收入征缴入库等业务,使税款直接缴入国库,实现税款征缴信息共享的缴库模式。通过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可以增强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管理,加快税款入库速度,建立健全财税库银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31.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32.绿色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2006年10月,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意见》以清单的形式列明了环境标志产品实施优先采购的范围,首批清单共涉及十四大类近千种产品。该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绿色政府采购已成为国际趋势。美国、丹麦、加拿大等国都制定相关法律,要求优先采购经过环境认证的产品,日本政府甚至实行了强制采购政策。 33.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设,建立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管有力、协调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政府采购法》的明确规定,也是推进政府采购法治化进程和从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我省自政府采购工作起步之初,就将完善制约机制作为改革的重中之重,建立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确立"管采分离"、运转协调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2005年以来,我省大力推进集中采购机构由财政部门分离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果,成为国内较早实现省市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全部由财政部门分离的地区之一,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34.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非税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5.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07年1月 5日,《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第200号令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总则、征收管理、资金及预算管理、票据管理、法律责任等,就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征收项目设定、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处罚办法等作了具体规范。与国家现行规定和其他省份已出台的办法比较,我省的《办法》内容更为全面系统,对现阶段财政预算制度改革与管理工作,更具有时效性和指导意义。 36.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彩票销售收入的50%作为奖金用于返还彩民,35%作为公益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15%作为发行经费用于彩票机构发行彩票的经费支出。 37.彩票机构:是指国家特许负责彩票发行和销售的专门机构。彩票发行分别由隶属于民政部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承担,按省级行政区域组织实施。省级区域内的彩票销售工作,由受彩票发行机构业务指导,隶属于省和省以下各级民政、体育部门的专门机构承担,也可由彩票发行机构直接承担。 38."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39.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40.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 41.城市廉租房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42.经济适用房制度: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政策性住房的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43.免费义务教育: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从2003年秋季起,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对象为全省农村贫困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城市低保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对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杂费、课本费和校内服务性收费。免收杂费、课本费的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共同筹措,其中2005年省财政安排5800万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精神,从2006年起,我省启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国家开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省级课程教科书。 44.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是各地在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工作中创造出的成功经验,是完成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在工作思路和建设模式上的重要改革。各地在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农村行政区划改革、合乡并镇、新生人口数量,统筹规划,使校舍位置优越、分布合理、有较强的辐射能力、符合农村中小学建设标准。通过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逐步撤并周边危改任务重、布局分散、规模小、效益低和教学质量低下的村小学及教学点,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45.宏志班: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有关决定,从2004年秋季起,在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举办"宏志班",招收农村成绩优秀,且贫困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目前已有在校学生9000多人。"宏志班"学生免收的学费、课本费(不含教学辅助用书)、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按每生每学年2300元核定,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及招生学校共同筹措。省财政按实际招生数和每生每学年1000元标准核定省补助经费,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和招生学校负责解决。其中,省实验学校和东北育才学校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46.社会保障:是指政府和社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在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和医疗等需要。 4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48.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为缓解城乡困难群体就医难问题而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救济政策。具体包括对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给予救助和参保后医疗困难的补充救助;对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未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给予门诊和住院救助;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困难优抚对象给予大病补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补助。 4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后建立的一项覆盖城镇非从业居民,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参保范围包括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5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文件精神,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51.节能减排:节能是指降低能源消耗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排是指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物主要是二氧化硫和COD(化学需氧量)。"十一五"期间辽宁省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是:万元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减排降低10%。在节能方面的两个约束性指标是:万元GDP能耗要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要降低25%,即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要达到1.46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达到2.33吨标准煤。在减排方面的两个约束性指标是:二氧化硫总量削减12%和化学需氧量削减12.9%,即到2010年,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在101.88万吨,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在54.16万吨。 52.企业技术改造贴息: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发生的中长期贷款给予适当资助的资金。贴息资金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按照"择优扶强"的原则,优先支持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技术先进,有利于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推动地区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吸纳人员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的项目。对辽西北地区、民族自治地区以及困难县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倾斜。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53."五点一线"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项目贴息政策:为进一步加快"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设立"五点一线"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项目贴息资金,重点支持区域内七类项目:一是世界500强、国际知名企业及中直企业的投资项目。二是形成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项目。三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的企业项目。四是对就业贡献大、税收较高的项目。五是低污染、低能耗的项目。六是园区现代服务业项目。七是园区内市场化运作的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性配套产业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为当年新发生的1年以上(含1年)中长期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54.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财政补偿政策:生态财政补偿是为防止自然资源配置扭曲,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修正发展平衡的一项财政措施,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问题所采用的一种经济解决手段,对于平衡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东部地区是我省生态环境的绿色屏障和最重要的水资源涵养基地。同时也是我省森林恢复和增长、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区域。近年来,由于实行天然林和公益林保护政策,东部地区相关产业和项目受到控制,区域经济发展受到影响,财政增收乏力,治理和控制污染缺少资金来源。因此,通过实行生态补偿方式加大对东部地区的支持,充分调动东部地区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积极性,是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辽宁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 2007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省政府确定的东部地区水源涵养林建设重点区域内,选择符合有林地面积100万亩以上、天然林面积50万亩以上和大型水库所在地三个条件之一的县作为补偿对象,确定东部16个县为东部重点生态区域,享受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财政补偿政策。省财政计划从2008年起,每年根据财力状况安排资金用于东部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 55.棚户区改造: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高城市功能,解决部分弱势群体住房难的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将符合以下标准的部分弱势群体住房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予以拆迁。拆迁标准:一是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二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的小平房。三是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四是采煤沉陷区治理改造范围内AB级房屋的建筑。 该工程分为两期:一期5万平方米以上工程,2005年开始,2006年完工。其中:省财政安排专项18.35亿元,累计完成改造安置面积1931.5万平方米,改善了34.5万户、120万人的住房条件。二期5万平方米以下工程,2007年初开始,计划2007年底完工。其中:省财政安排4.46亿元,截止目前,累计完成改造安置面积320.1万平方米、安置居民9.5万户。 为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齐心协力,积极开展工作:一是前期调研,提供决策信息;二是降低成本支出,制定比经济适用住房更加优惠的政策,切实减轻回迁居民负担;三是制定《辽宁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强化资金管理;加强资金使用、项目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自查、检查、核查工作,及时纠正、整改问题;四是建立专项月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全省棚户区改造进展及资金支用情况,确保这项民生工程是廉政工程、阳光工程。 56.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一种新型的资源环境管理模式,是新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创新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战略选择。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于2006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内容包括:国际生态环境义务与生态补偿机制;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与生态保护政策取向;国家财政、税费政策改革与生态补偿政策;绿色GDP制度与生态补偿政策;流域、区域环境经济政策与生态补偿机制;基于生态功能区划的生态补偿类型区规划政策;实施区域、流域及不同生态资源开发与保护要素差异性的生态补偿政策;综合考虑自然、社会、经济因素,完善生态环境资源价值核算体系,科学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政府财政、税收机制;完善生态产权政策,探索基于生态产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市场机制;健全对补偿对象的经济激励与生态保护约束机制;优化生态补偿政策实施的政府管理体制;强化生态补偿资金的有效管理与监督机制;构建多层次的生态补偿财政分担体系;完善生态补偿利益相关方(补偿对象)识别和有效参与机制;生态建设和保护重点区域的生态产业促进政策以及完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广泛参与,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和相互监督。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相对统一的政策运行和协作平台,保障我国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得以有效实施和完善。 57.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的制度。有五层含义:一是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二是中央财政建立地勘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取之于矿,用之于矿,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滚动发展"的良性投入机制,以此建立地勘投入和资源收益的良性滚动机制。三是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保证金按"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四是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适当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动态调整机制。五是不断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宏观调控。探索国家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可行性,同时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促进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58.县区财政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为加强县乡财政管理,提高县(市)财政运行质量,推进依法理财而建立的以奖励代替补助的专项资金。根据《辽宁省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和《关于辽宁省县(市)综合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全省74个县(市)区的地区税收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总量和速度指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财政自给率、财政供养人口系数、部门预算等激励与约束指标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并按综合积分值对县(市)给予以奖代补补助。 59.县(市)招商引资大项目奖励:是指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县乡财源建设,调动县(市)政府招商引资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而建立的专项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辽宁省县(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全省40个县(不包括大连市所辖县)从省外引进的资金,用于发展本地区第一、二、三产业,单位项目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入正常生产或运营,增加税源、增加就业岗位等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予以奖励,主要用于弥补县级政府招商引资成本。 60.整合县区政府财力资源:政府财力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一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能掌握和使用的,并在一定形式和程度上能够转化为资金形态的所有有形和无形政府资源的总称。从范围上看,政府财力资源可分为三类,即财政类资源、国有资产类资源和政策类资源。整合县区政府财力资源是省财政厅提出的"一项工程",具体内容包括: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创造整合政府财力资源的良好外部环境;整合政府预算内外资金,确保政府财力的完整性;整合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加快国有资本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整合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推进"非转经"的进程;整合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做大土地、矿产资源等收益总量;整合财政专项资源,发挥专项支出的合力作用;整合政府国债资源,调整国债资金方向和结构,整合政府债权;整合财政供给范围,降低财政供养系数,优化政府资源配置。 61.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是指为加快推进以发展县域经济为重要载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县域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由省财政直接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县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以促进县域产业发展。省发改委、省农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安排重点、使用条件、支持方式等作了具体的政策规定,并经各级财政部门和中介机构的项目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在省政府民心网上公示后,由省财政下达贴息补助。 62.农村综合改革: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中央决定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逐步建立起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做好化解乡村债务、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长效机制等配套性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或用更长一些时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63.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为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职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央决定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将国有农场职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农场职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同时,推进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场职工负担减轻后不出现反弹。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
财政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