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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要求各省市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工作进展 围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省财政厅自2006年即着手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通过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论证、测算重点国有企业收益等多种形式,提出了我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初步意见,分别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关事宜的请示》和《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请示》。 按照省政府的批示意见,省财政厅已将代省政府起草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报省政府,待批复下发后,省财政厅还将陆续出台《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主要内容 执行时间: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自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预算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同级财政。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职责分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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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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