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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省财政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进展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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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04年,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部署,我省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展顺利,2007年全面推开,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省从2004年7月开始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5年,每市选择一个县(市)扩大试点。2006年,省政府决定,全省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当年,全省97个县 (市、区)全部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提前两年实现了国家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省农民的目标。2007年,参合农民已达1900万人,参合率为87.8%。 二、工作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省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发改委 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编办 辽宁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和配套措施,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程序和主要工作环节、处理办法予以明确,基本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从2006年开始,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农民年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50元,其中:农民年人均缴费不低于10元,各级财政年人均补助40元。省财政(含中央补助)对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21元。省财政综合考虑了各市财力状况和农业人口的负担情况,确定省对各市参合农民补助标准。最高补助标准达到28元,最低补助标准为12元。省财政补助资金一年到位,困难地区可以分两年到位。从2007年开始,对省政府确定的十个欠发达县参合农民每人增加2元补助。2006年,全省有8个市年人均筹资水平达到50元标准,其余6个市达到年人均40元。2007年,各市参合农民年人均筹资水平全部达到50元标准,其中:沈阳市达到60元标准,大连市达到80元标准。2007年,全省共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10.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0.9亿元,省财政补助资金2.8亿元,市以下财政补助资金4.8亿元,参合农民缴费1.8亿元。 参合农民在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大部分为0-50元、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00-200元,全年累积最多可报销1.5万元。农村贫困人口个人缴费10元全部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承担,超过合作医疗报销封顶线1.5万元的部分,还可获得0.3-0.5万元的医疗救助。各地普遍采取医院垫付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对应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负担的资金直接划拨到医院的办法。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取消了转诊,对到县外就诊的患者简化了报销手续,真正做到了便民、利民。 2007年,全省补偿支出8.8亿元,累计受益1087万人次,受益人口比例为57%;住院补偿83万人次,平均住院费用2720元,比2006年下降201元,住院次均补偿991元,比2006年增加259元,实际住院补偿比例为30%,比2006年提高2.8个百分点。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我省参合农民就诊率和住院率逐步上升,农民就医流向发生了明显变化,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
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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