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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和省各项扶持政策的资金需求,增加财政投入,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
  1.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国家和省现行就业政策涉及财政资金扶持的,归纳起来主要有8个方面: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劳务输出补贴政策、创业推荐项目补贴政策、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为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推动城乡统筹就业,2007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就业政策又做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和教育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
  2.增加对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全省各级财政共筹集就业再就业资金34亿元,比上年增加4亿元,增长13.3%,其中:省财政筹集23.3亿元,比上年增加1.1亿元,增长5%;市以下财政筹集10.7亿元,比上年增加2.9亿元,增长37%。为全省城镇122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实名制就业提供了资金扶持,为38.2万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提供了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为101万"4050"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为28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27万进城务工农民提供了免费培训补贴,为全省安置7260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和3.1万棚户区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提供了资金保障。

(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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