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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省财政增加投入 免除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有关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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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新闻网 |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我省从2006年起,全面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即从2006年春季入学开始全部免除了农村义教育义务阶段学生学杂费,比国家规定时间提前一年。按照《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中农村中小学年生均杂费标准(城镇小学170元、农村小学140元、城镇初中240元、农村初中200元),2006年,全省财政安排免学杂费资金3.8亿元,其中:省本级承担2.3亿元。切实保障了免除学杂费后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支出需要,使农村260万名中小学生受益。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在城市市区以及城市郊区所辖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2007年,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实施,拓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逐步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出台了《关于扩大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享受学杂费政策学生范围的通知》,将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因布局调整而在城区就读的农村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工读学校学生和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等纳入免学杂费政策学生范围。2007年安排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资金3.94亿元,其中省本级投入1.62亿元,受益学生260万人。 2008年,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拟从春季入学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全省需要学杂费资金2亿元,省财政承担60%部分,承担1.2亿元,这一政策将惠及城市101万名中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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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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