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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我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并不完善,原有的资助体系政策覆盖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求学需求还有差距,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涉及老百姓相关的"民生工程",从制度上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从2007年秋季入学起,我省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困难家庭资助政策体系。新的资助政策体系从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入手,通过加大财政助学投入力度、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学校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助学经费等措施,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基本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是设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省属和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15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二是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三是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我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15%,分两档设立,一档每人每年3000元,平均资助面为5%;二档每人每年1500元,平均资助面为10%。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两年,第三年采取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采取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根据各类学校的不同特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资助方式,充分发挥政策的整体效应,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二、相应配套政策
  2007年,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对全省资助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布置,要求市、县级政府落实资助体系政策,积极做好资金筹措拨付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了符合我省实际的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文件,包括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认定等7个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类经费管理办法,确保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和组织、管理、拨付、发放和监督等相关工作,确保资助体系建设扎实推进。
  三、资助政策的财政分担机制
  按照省财政拿"大头"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区的财力水平状况等因素,确定资助政策体系财政投入分担比例,具体是:
  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市财力由省市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承担全省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总量的60%,各市承担比例由省按各市资金需求和财力状况分市确定。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其中:县级职教中心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共同承担,省比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补助政策,对县级职教中心所在市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承担,具体比例由市确定,对财力较困难的县、区,市本级承担主要部分。
  此次非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助学经费数量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之后,中央和省为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决策。今后,将形成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并举的高等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将从制度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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