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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5 07:43:34 东北新闻网 |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的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省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与市县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省财政发展计划;受省政府委托,编制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和全省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省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提出地方税收立法计划,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有关地方税收法规草案;根据全省财政预算安排,会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四)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五)管理省财政公共支出;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及制定需要全省或省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六)拟定和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等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拟订并实施地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科技发展资金和全省振兴老工业基地及企业技术改造国债资金管理;负责全省企业的财务会计决算管理及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制定并执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七)办理和监督省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省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八)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定和执行省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省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有关业务。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制定有关会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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