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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报告名词解释
《关于辽宁省200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有关专业名词术语解释
财政部
地方财政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中国财经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新华通讯社
沈阳铁路局票务网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为保护奶农利益,促进奶业健康发展,中央财政对奶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贷款实施了贴息政策。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其他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贷款贴息对象为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奶制品企业,具体名单另行发布。
  二、请将贴息申请文件、贴息汇总表(《办法》附件2)及《办法》要求企业提供的各项贴息申请材料于2009年5月15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其中,贴息申请文件需包括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情况;贴息汇总表需按贷款时间顺序逐笔填列。
  三、除中央财政安排的贴息外,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贴息政策,所需资金自行安排。
  (辽财债〔2008〕686号)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帮助奶农减少损失,保护奶农利益,恢复奶农信心,稳定奶牛存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2008年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中央财政对奶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贷款实施贴息政策。为保证贴息政策落实,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政策事关广大奶农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确保奶制品企业和奶农充分了解政策,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切实做好贴息工作,努力实现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确保贴息资金安全。

  附件1:

  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2008年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鼓励奶制品企业收购生鲜奶,帮助奶农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恢复奶农信心,促进奶业健康发展,中央财政对奶制品企业原料奶收购贷款实施贴息政策。为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贴息办法的奶制品企业名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具体名单另行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是指中央财政对借款人承贷的原料奶收购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从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发放原料奶收购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贴息期限暂定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借款人新增的原料奶收购贷款,贷款期限不长于3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个月的,按3个月贴息。
  第六条  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6.21%的1/2(即3.105%)确定。
  第七条  贴息期内,原料奶收购贷款借款人发生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其他违约行为,并由此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在贴息范围内。
  第八条  符合贴息条件的奶制品企业(按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申请贴息资金,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2009年4月30日前,奶制品企业凭经办银行确认的结息凭证、借款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二)申请贴息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进行认真审核,逐级汇总,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三)省级财政部门将收到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汇总,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拨付贴息资金,并附贴息计算表(详见附件2)。
  (四)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审核后,核实专项资金预算,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由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在省本级列支。
  (五)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对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贴息企业。
  第九条  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申请应载明借款人名称和单位所在地、每笔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合同利率、实际支付利息、申请贴息金额,并附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结息凭证等内容。
  第十条 为确保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义务,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应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会同专员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除中央财政安排贴息外,地方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贴息政策,所需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汇总表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位:万元

序号

申请贴息企业名称

贷款(笔)

办银行

贷款本金

贷款起始日

贷款终止

贴息期限

申请贴息金额

核定贴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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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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