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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财政企业专项资金财务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企业专项资金的财务评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省本级财政企业专项资金财务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阅。

  (辽财企〔2008〕6032号)

  辽宁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十日

 

  辽宁省省本级财政企业专项资金财务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企业专项资金的财务评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为财政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评审是指省财政厅委托财务专家对申请省本级财政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的财务指标、项目预算及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进行审核。
  第三条 财务专家评审制度是推进"阳光财政"建设,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投入科学、高效、安全的重要举措。财务评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企业处分管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开展财务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省财政厅对申报单位的有关财务评审材料(不同专项资金需要不同的评审材料)初审合格后,确定财务评审方式、时间、地点,并从财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参加评审工作,财务专家组一般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六条 财务专家(组)在接到评审通知后,应根据资金管理工作的需要,熟悉有关专项资金财务评审要求,本着对财政资金认真负责的态度,按时参加评审活动。
  第七条 财务专家(组)在财务评审工作结束时应当向省财政厅提交规范的专家评审意见表或财务评审报告。省财政厅对提交的专家意见进行汇总讨论,并提出最终审核意见,作为项目资金安排及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评审方式及内容

  第八条 财务评审工作一般要求在项目技术评审之后,提交行政决策之前完成。评审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财务评审;二是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集中进行财务评审答辩。
  第九条 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项目财务评价及项目预算三方面。不同专项资金财务评审的内容及评审指标设置不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评审主要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机构及制度、较好的生产经营状况;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职工保险费;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及其他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可以从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能力五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财务评价主要内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项目资金筹措能力及项目抗风险能力较强;项目实施后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资金必须到位;及其他相关条件。主要评价指标有内部财务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动态指标),以及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静态指标)等。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评审主要内容:项目预算应以项目的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的各项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财政支持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应符合国家、省的财政政策和财会制度,符合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与研究开发任务以及研究成果预期能够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相一致。

  第四章 评审要求及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专家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及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程序和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审工作,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同时可积极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财务专家应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项目单位的有关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或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五条 财务专家应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活动中获取的数据、信息和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财政企业专项资金财务评审活动,并对评审过程的规范性及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财务评审活动质量。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建立财务专家信誉档案,财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专家信用、专家意见无效、取消专家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逐步完善财务专家参与财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机制,加强财务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财务专家库及财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同时做好对财务专家的日常培训,及时掌握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等。
  第十九条 财务评审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中列支,支出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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