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德润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大连德润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注销大连德润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请在接到此批复后10日内,将大连德润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交回省财政厅(企业处),并依法履行终止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妥善保管你所存续期间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不得再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此复。 (辽财企函〔2008〕370号)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