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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敬东等两位申请人:
《关于设立锦州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锦州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分立方式设立锦州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锦州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其兼营资产评估资格的相关手续。 二、根据分立协议,锦州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资格由新分立的锦州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承继。资产评估业绩、责任及执业风险基金按《分立协议》相关规定执行。锦州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三、同意马敬东、陈玉芹为锦州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四、同意马敬东为锦州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五、马敬东(注册证号21000666)、陈玉芹(注册证号21000665)、(王淑宁、李春超、皇甫兆龙)等5人为锦州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六、锦州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在锦州市解放路四段5号。 七、锦州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八、锦州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九、锦州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十、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一、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省财政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十二、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到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十三、在新设机构获准工商注册登记前,原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辽财企函〔2008〕249号)
二○○八年七月七日
(
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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