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撤销辽宁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资格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注销辽宁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兼营的资产评估资格。 请在接到此批复后10日内,将你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交回省财政厅(企业处),并依法履行终止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妥善保管你所存续期间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不得再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辽财企函〔2008〕217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