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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冉婷等两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辽宁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中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分立方式设立辽宁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宁中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其兼营资产评估资格的相关手续。
二、根据分立协议,辽宁中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资产评估资格、业绩及责任由辽宁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继。执业风险基金按《分立协议》相关规定执行。辽宁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三、同意常冉婷、杨立杰为辽宁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
四、同意常冉婷为辽宁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五、常冉婷(注册证号21000247)、杨立杰(注册证号21020022)、(马宏峰、杜晓玲、杨保东、崔希平、郭冰、夏广欣、张来久、黄明新、刘仁刚、吕涤欣)等12人为辽宁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六、辽宁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办公地址在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
七、辽宁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八、辽宁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九、辽宁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十、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一、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十二、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十三、在新设机构获准工商注册登记前,原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辽财企函〔2008〕171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
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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