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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丹宇、金桂英: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大连禄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大连禄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业务范围包括: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三、合伙人为冯丹宇(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200520011)、金桂英(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200520010)。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为冯丹宇。 四、出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其中:冯丹宇出资21万元; 金桂英出资9万元。 五、办公场所为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 1号(凯伦国际大厦801房间)。 六、你所设立后,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和保障机制建设,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七、你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八、请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本批复文件失效。所有合伙人应当自本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的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所的手续。 九、你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0日内,将填写完毕的《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信息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以便备案。 十、你所应接受辽宁省财政厅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辽宁省财政厅有权依法撤回、撤销授予你所的行政许可。(辽财会函〔2008〕135号)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
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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