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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喆、安丽静、朱松寒、王玉霞、张秀兰: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辽宁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辽宁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 二、业务范围包括: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三、股东为徐喆(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0910008)、安丽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0650021)、朱松寒(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0910021)、王玉霞(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210100650019)、张秀兰(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0910024)。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为徐喆。
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徐喆出资40万元;安丽静出资15万元;朱松寒出资15万元;王玉霞出资15万元;张秀兰出资15万元。 五、办公场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 六、你公司设立后,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和保障机制建设,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七、你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请你公司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本批复文件失效。所有股东应当自本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的60日内,将转入本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毕。
九、你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0日内,将填写完毕的《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信息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以便备案。
十、你公司应接受辽宁省财政厅的行政管理、监督和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辽宁省财政厅有权依法撤回、撤销授予你公司的行政许可。(辽财会函〔2008〕136号)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
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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