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347号),结合我省国有贫困农场(以下简称"贫困农场")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贫困农场是指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国有农场:
(一)自然条件差、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落后;
(二)连续3年以上亏损或10万元以下微利;
(三)资产负债率高于90%;
(四)人均收入原则上低于全省国有农场平均水平60%。
第三条 我省贫困农场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省农垦局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国有农场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拟定我省贫困农场名单。
(二)省农垦局将拟定的我省贫困农场名单,在全省国有农场范围内公示10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农垦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我省贫困农场名单,并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同时,通知到有关国有贫困农场。公示期间有异意的,省农垦局会同省财政厅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通过与有关国有农场协商一致或调整拟定名单再次公示直至无异意等方式确定。
第四条 贫困农场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贫困农场发展的扶贫资金。
第五条 使用和管理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农垦管理部门及有关国有贫困农场,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农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当地资源发展生产。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场道路、桥涵、基本农田(含草场)、小型农田水利、危旧房改造、人畜饮水、通水通电等方面建设;
(二)发展生产: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方面的发展。具体包括新品种引进、良种繁育、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和技术推广等。
(三)项目管理费:省级农垦管理部门可在中央财政补助的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中按不高于1.5%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扶贫项目前期调研、评审论证、资金报账、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宣传等。省以下农垦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贫困农场不得再提取有关管理费用。
第七条 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机构、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大中型基建项目;
(六)购买小轿车、移动电话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其他与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各市农垦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农垦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的我省贫困农场名单,立足国有农场改革与发展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编制本市贫困农场扶贫开发规划,并联合上报省农垦局和省财政厅。省农垦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全省贫困农场扶贫开发规划,并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省农垦局负责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拨付、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 贫困农场扶贫资金按以下程序立项:
(一)省农垦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贫困农场扶贫开发规划,以及年度中央财政补助我省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贫困农场扶贫资金数额,在农业部确定的我省年度重点扶持贫困农场名单范围内,确定当年扶持的贫困农场及扶持数额。据此,省财政厅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下达有关市、县(市)财政局。
(二)各市农垦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本市贫困农场扶贫开发规划和省农垦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的当年贫困农场扶持名单和扶持数额,编制具体的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并于省财政厅下达贫困农场扶持资金指标文件后的一个月内,上报省农垦局和省财政厅。
(三)省农垦局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各市报送的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全省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并于收到中央财政贫困农场扶贫资金指标文件的两个月内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查。报备一个月内,农业部提出整改意见的,省、市农垦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进行整改。
(四)省农垦局会同省财政厅在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全省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1个月后,及时批复各市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各市在省农垦局批复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后,立即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单位法人对项目质量负总责。
第十二条 各市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类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在项目招投标和监理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各市要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负责人,明确相应的责任,出现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经市农垦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农垦局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农垦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贫困农场扶贫资金指标和支出管理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省财政支农资金指标及支出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办〔2007〕102号)。
第十六条 贫困农场扶贫资金要按照或参照《辽宁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辽财农字〔2001〕717号)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涉及县(市、区)属国有农场的,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涉及市属国有农场的,实行市农垦管理部门财务单位报账制。
第十七条 各市农垦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末前将上一年度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省农垦局。省农垦局商省财政厅,每年于3月底前将我省上一年度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农业部。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农垦管理部门加强对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滞留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垦局,辽财农〔2008〕286号,2008年5月5日)
(
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