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诚泰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撤销刘光武等153名注册会计师注册的通知》(辽注师协字〔2006〕31号)、《关于撤销廖明玉注册会计师注册的通知》(辽注师协字〔2007〕49号)、《关于撤销崔燕等160名注册会计师注册的通知》(辽注师协字〔2007〕32号),你公司所有五名股东廖明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2090014)、林丽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2090011)、张彦(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2020007)、邓素润(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2020006)、李艳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0380005)均被撤销注册会计师注册,你公司已存在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设立条件的情况,即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有5名以上的股东。你公司现有股东人数为0人。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60日整改期已满,你公司仍未达到设立条件。我厅于2007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下达《撤回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告知书》(辽财会函〔2007〕300号),由你公司廖明玉在2008年1月10日签收,同时向我厅交回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现我厅正式向你公司下达撤回设立许可决定。
(辽财会函〔2008〕106号)
附件:送达回证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送 达 回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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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
撤回沈阳诚泰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许可的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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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编号 |
辽财会函〔2008〕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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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辽宁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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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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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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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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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收件人填写
收件人注意事项:收件人应审查送达文书名称、编号等与本回证所填内容是否相符,如有异议应当即时提出,审核无误后在收件人栏签字或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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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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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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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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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