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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鉴于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撤销崔燕等160名注册会计师注册的通知》(辽注师协字〔2007〕32号)中,你公司股东于明刚(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202300001)、江崇满(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202300003)被撤销注册会计师注册,你公司已存在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有5名以上的股东,你公司现有股东人数为3人。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厅于2007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下达《会计师事务所整改通知》(辽财会函〔2007〕301号),由你公司股东李源盛在2007年12月20日签收。

60日整改期满之际,你公司主动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邮寄到我厅,并表示愿意接受撤回设立许可的决定。因此,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厅对你公司撤回设立许可。

(辽财会函〔2008〕107号)

 

附件:送达回证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送达文书名称

撤回大连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许可的决定书

送达文书编号

辽财会函〔2008〕107号

送达机关

辽宁省财政厅

送达方式

         

送达时间

                       

受送达人

 

以下由收件人填写

收件人注意事项:收件人应审查送达文书名称、编号等与本回证所填内容是否相符,如有异议应当即时提出,审核无误后在收件人栏签字或盖章确认。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收件时间

                       

备注

 

 

 

( 辽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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