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我省铅锌矿石、铜矿石、岩金矿石和钨矿石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13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5元。 三、岩金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6元。 四、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9元。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辽财税〔2008〕134号)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