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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为做好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的有关要求申报进口贴息。申请贴息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本通知对部分进口技术的细化描述(见附件1)或进口产品的海关税则号(见附件2、3)。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除填写《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总表外,还需根据实际进口情况,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写、上报表格及电子数据。《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要求报送的材料,要分别附在对应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后。

  (五)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按照《目录》中商品技术参数的要求规范填写。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另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属于《目录》中"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的,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七)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55项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八)《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7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报送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报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

  (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详细材料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对《目录》中"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的第10条等技术条目,应对照细化后的内容进行核定;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按照海关税则号、商品名称和技术参数确定;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核对申请贴息的产品是否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是否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对"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

  今年是执行进口贴息政策的第一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附件:1.6项细化后的鼓励进口的先进技术
  2.带海关税则号的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
  3.带海关税则号的鼓励进口的资源性产品、原材料

(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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