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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2日,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是我省破解信贷瓶颈,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所谓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今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管理权限交省级政府管理,赋予地方政府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配置地方金融资源,规范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组织管理体制和审批程序,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条件、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贷款发放等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且符合"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赢利,且两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据悉,省政府金融办将从今年11月下旬起开始受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有望在年底前批设首批小额贷款公司。
(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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