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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政府在财政资金的取得、分配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依法酌情处置的权力,它是政府理财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权限。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可以更好地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繁复多变的形势,审时度势、权衡轻重,机动、灵活、高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从而果断地处理问题,提高财政运行效率,保证政权正常运转。但是,由于"自由裁量权"具有"酌情处置"的特性,又容易被滥用,这样不仅会违背正确的价值取向,偏离政府的职能目标,也会滋生腐败问题。
近年来,由于受预算法制不健全、理财程序不规范、理财行为不透明以及财政监督乏力等因素的制约,我国政府理财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普遍存在,突出表现为:预算编制和执行过多地受人为因素和领导意志影响,随意性较大;专项资金分配不规范,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等问题严重;预算追加过程中"拨人情款"、给"关系钱"的问题时有发生;政府采购中个别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等。
有效约束政府理财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资金运行机制、规范政府理财程序,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框架下受到应有的制约,保证其公平、正义和合理运用。
第一,修订《预算法》,设立《预算管理程序法》,创造约束"自由裁量权"的法制条件。加强和完善财政法制建设,可以较好实现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调整、规范和约束。为此,应尽快对现行《预算法》进行修订,切实提高《预算法》立法质量,降低财政法律规范的弹性,增强可操作性。在立法中对违反《预算法》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不作为的行为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具体化,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约束的框架下规范行使。同时,要设立《预算管理程序法》,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规范。通过完善预算法制,强化对政府理财过程中行政行为的约束,进而有效地制约财权,真正把政府理财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建立科学的财政支出定额标准和资金分配制度,规范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财政运行机制。在逐步扩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覆盖的范围,细化部门预算内容的基础上,对预算单位的各项支出,要按支出类别和性质制定统一的标准定额,并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确定资金使用额度。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分配制度,规范专项资金申请、审批、使用及监督的办法,进而从制度规范上,抑制财政支出中"自由裁量权"的扩大,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论证、听证制度,夯实约束"自由裁量权"的决策机制。要建立财政部门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将涉及重大财政支出、重要财政政策、大额预算追加等纳入集体决策范围,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时,要建立重大财政事项专家论证、群众听证制度,在重大财政事项决策前通过专家论证、群众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防止少数人在决策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四,积极推进"阳光财政"建设,强化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阳光财政"建设的核心就是要把财政资金分配政策,财政扶持项目的对象、条件、申报程序及确定结果,财政执法程序及处罚依据,财政审批的事项、条件、程序和结果等财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向社会公开。这是有效制约"自由裁量权"的治本之策。为此,要通过加快"阳光财政"建设,让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全程监督财权运行,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将财政资金运行通道由"铁管"变为"玻璃管",挤压甚至消除"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空间,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第五,实施理财过错责任追究,严肃惩戒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是约束预算执行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上"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重要手段,更是避免腐败蔓延的主要途径。为此,要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中的作用、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实现决策权、管理权和决策责任、管理责任的有效统一。同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造成决策失误和财政管理过错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理财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只有这样,才能"遏制腐败现象滋生,教育警醒干部",进而全面推进财政部门反腐倡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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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辽宁省财政厅厅长 邴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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