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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债务管理,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用一年半多时间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经2008年6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7月5日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予以颁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借鉴和吸收其他省市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充分采纳了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我省于2001年颁布的《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补充、细化和完善,就政府债务的管理和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省政府债务管理法制化和制度化水平,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资金,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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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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