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财综〔2008〕2号),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使用,从2008年8月1日起,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启用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单位使用)(附件1)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附件2)。各市财政票据监管单位自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同时停止使用。
二、各市财政票据监管单位务必在7月1日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印制计划上报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保证票据印制、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辽财非函〔2008〕213号)
附件: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单位使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
3.《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财综〔2008〕2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
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