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
《关于申请继续执行辽财综函〔2004〕483号收费文件的函》(辽人函〔2008〕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80元/生(对特困生、烈士子女、残疾生、参军入伍生、省优秀毕业生免收)。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服务费主要用于补充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费用支出。
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服务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四、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做到亮证收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服务费的收费期限延至2009年末。到期后,如确需继续收费,请在收费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物价局重新审批。(辽财非〔2008〕398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
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