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中国风险投资论坛,振兴东北投资高峰会
时间:2006年10月20日上午
会议地点:万豪酒店皇朝殿
主持人:宋琦 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邀请嘉宾:路明 民建中央副主席
赵长义 沈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郁慕明 台沪交流协会理事长(新党主席)
胡祖六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陈启宗 香港恒隆集团董事长
刘宇环 美国中经集团董事长
李开复 Google谷歌中国区总裁
滕卫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生副省长
吴宝淳 IBM大中华区电子商务部经理
主持人:宋琦
尊敬的郁慕明主席、路明副主席、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今天的振兴东北高层论坛由我来主持,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主委会向出席论坛的各位代表和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大家知道,本届峰会以自主创新战略开创东北新局面为主题,将围绕东北振兴与国际金融知识等内容,邀请国家科技的领导、著名科技学家、国内外著名投资家、跨国公司总裁以及投资家,共商风险投资的大计。今天我们请到九位嘉宾围绕这个主题进行演讲。
首先请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副主席路明先生发表演讲,大家欢迎!
路明: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我主要把宣传贯彻《合伙企业法》,促进风险投资事业发展作为一个主题向同志们做一个报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常委会议于8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对这个法进行一个简要的概括。合伙企业是一个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的存在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经济组织。这种企业的特点:一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二是企业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是对合伙企业经营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要负责企业的经营,执行企业的业务,对外代表企业;四是合伙人可以按照各自对企业的贡献通过协议的约定来进行分派。
1997年2月我国合伙企业出台的时候,由于当时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和认识受到很大的局限,对所有投资者对企业都承担着无限的连带的责任。所以当时的法是不够成熟的。尽管如此,合伙企业的实施对合伙企业的地位、规范经营保护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法实施以来,新设的合伙企业6万多家,连以前的12万家解决了200多万人的就业。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民间投资,专业合作机构对合伙企业有一个不同的需求。因此修改合伙企业法成为必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两年多的努力,现将《合伙企业法》公布出台。现有的《合伙企业法》一共有26条,删除了两条,合并了四条。由原来的79条,到现在一共是增加到200条。修改的有两个方面,增加有限制度。有限合作是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共同组织。这种合伙至少要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它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和技术开发能力的机构和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进行有效整合。提高投资效益。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它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在企业中行使事故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规定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投资协议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既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也不能直接参与经营。根据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为鼓励推动风险投资事业增加了优先合作的特殊规定。主要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合伙的特殊规定。
二、增加了有限合作制度。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种合伙中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但这种责任仅局限于合伙人本人业务范围的过错。即对企业形成的债务处于本人职权范围内由本人过错所导致的方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这种制度是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了承担过渡的风险,有利于其发展壮大和异地业务的开展。根据有关专业机构的发展和国外相关机构进入我国开展业务的情况,增加了有限特殊规定。就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做了规定。
三、明确法人可以参加合伙。法人合伙具有法人机构参与合伙投资,成为有限或者无限合伙。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合伙规定不够明确,根据对该法案第八章第一项的规定必须是无限责任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并无法人参加合伙。因为合伙企业是一个比较方便的投资形式,法人参加合伙可使公司企业合伙形式更加灵活。实行特定的目标也有利于大型的企业开发新产品,在新技术中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大型的合伙,因此,第三章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的组织,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规定。据《公司法》第十五条要求一般公司不得从事连带责任的投资,带法律利用的规定的除外)。同时为了消除部分人的担心,防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应参加合伙,可能是企业的全部财产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危险。草案第三条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要求国有投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同股机构来进行,这样使企业之间实行了必要的防火墙。企业有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特点,按2000年国务院规定的文件停止对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这类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也是一般累计通行的做法。为此草案起草将这一内容写入本法。合伙企业法是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一个法律保证,在上几次的风险投资论坛中,很多的代表和专家都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出台合伙企业法。今年的8月27日这个法终于出台了,希望各位的同志们,能够找到这个法律文本认真对照风险投资的有关操作运作的过程。振兴好这部法来促进风险投资事业健康发展!谢谢各位!
(东北新闻网 贺晓雁)